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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新修正本_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_9787516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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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6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六条。(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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