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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野中的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研究中的分析模式为主的考察义上就是典型的认知问题。因此,在以程序正义为思想的对象进行一种价值化的法哲学追究,在价值批判的视野下开发出某些问题本身的理论蕴涵,这些便是一种更具理论意义的研究工作。笔者认为,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蕴涵在现代法治社会建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那些引导法律发展的程序规则、程序原则和程序理念。任何一个现代法律程序的制度构造或者说制度安排,都总是在根基处承载着一定的价值承诺和假设的,都总是在一定的程序规则、程序原则和程序理念的范导下进行的。这些“规则”、“原则”和“理念”直接作用于法律发展的方向选择、目标设计和模式筹划,塑造着一个法治社会的品位和层次,并因此对法治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所以,在法哲学上,程序正义的研究就是对其中的价值承诺和假设的批判,而这些批判都有赖于我们转换其中的认知模式。第二章,程序正义与现代法律文明。在现代法律文明之中,程序承载着对于法治、自由、人权等价值目标的功能意义;而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性价值在公共领域的应用,保障着公民的平等自由,同时也是公民诉讼权利实现的前提之一。在这种意义上,程序正义可以说是现代法律文明的理性价值之渊薮。第三章,程序正义价值的优先性。程序正义价值的优2中文摘要先性,无论是作为一个法学命题还是作为一个法律实践问题,都并非是自明的,都无法回避一些重要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上。强调程序正义价值的优先性是否会排斥实体正义价值?强调程序正义价值的优先性是否会沦为程序?加之,“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等制度的再次兴起是否是对程序正义价值优先性的否定?本文主要从概念与逻辑分析的角度,探讨了这些问题。本文认为:程序正义价值的优先性之确立和实践与实体正义的实现不存在根本冲突,反而能够提升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在概念逻辑上的合理性,在实践上的合目的性。第四章,程序正义研究中的两个基本认知模式。通过检讨既有程序正义研究的理论切入点问题,笔者认为存在两种认知取向:一是“实在法条化的问题”,二是纯粹“部门法化的问题”。前者是指,从法律文献中的具体条款到一种法律观念的阐释这一理论研究思路。后者则是,借助于某些现行法律法规之变化等展开的问题探讨,它是在并未区分“法理”与“法学理论”的前提下进行的,充其量是就某一法律部门可能具有的相关法理的说明。进而,在认知模式上将它们分别归结为“程序的实体化”与“正义的形式化”之问题。为了给法哲学上的程序正义研究提供一个概念与逻辑上的分析基础,笔者接着重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