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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细家庭纠份裁判标准规范定,第八章中有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等,构成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处理婚烟家庭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婚姻法》中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时,则需要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处理。二、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代理等总则性规定是否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姻家庭法上的法律关系,乃以存在或发生一定亲属关系为前提,就此而衍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浓厚的身份性和伦理性,因此显现出此类特有的性质。例如,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均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根据,在性质上属于身份权而不同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是依附于身份关系,基于这种身份关系的法律效力而存在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关系。因此,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婚姻法》有特别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自可在适用上排除《民法通则》中的一般规定;而《婚姻法》中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专为财产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在身份关系上并非全部适用。有的因婚烟法上身份行为的特性,不能适用,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代理条件、期限等规定应类推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的则可适用于身份法律行为,如权利能力、死亡省告、期日期间的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禁止为无效的规定等。总之,《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婚姻法》,应分别情形加以对待。在解决身份法上的问题时,应以身份法的特色及原理原则为出发点,不能掉入财产法的思考体系。①①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杜2003年版,第18页,第一编总论5三、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的条文及内容较少,许多问题未予涉及或者规定的过于原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无法直接适用《婚姻法》解决。为了妥善解决实际问题,规范审判实践活动,制定司法解释是最好的途径。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不同时期、就不同问题作出了数量较多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好当时的婚姻家庭案件方面,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法律的修改等原因,过去发布的司法解释有些内容与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最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