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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分类法科学研究档案分类表》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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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档案是人们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纪录和原始凭证,是维护历史、继承历史和延续历史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是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产生于科学实践的科学研究档案,翔实、系统地记录了科学研究活动的起始、过程和结果,为后人提供参阅、研究、开拓、创新的条件,避免重复劳动,不重蹈过去的失误,从而加速科学事业的发展。为了推进全国科研系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的部署和委托,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于1991年2月和3月立项,共同组成编辑委员会编制《中国档案分类法科学研究档案分类表》。《科学研究档案分类表是《中国档案分类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编制原则和方法与《中国档案分类法》一致。根据社会赋予科研系统的主要职能和现代科学体系的构成情况,为体现科学研究档案分类体系结构的完整性、系统性,参照国际和国内有关科学分类体系的文献资料,并结合我国科学研究工作及其形成的档案实际,《科学研究档案分类表》设置了“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科学”、“医学科学”、“农业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五个门类。由于现代科学研究离不开科研管理、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工作的支撑和保证,因此又设置了“科研事业管理”、“科研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三个门类。科研系统的党务工作、政务工作和标准、计量、专利档案的分类,因《中国档案分类法》已设置有关的详细类目,本分类表不再重复设置。《科学研究档案分类表》严格遵循《中国档案分类法专业表编制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吸收了许多科研单位及其专家、学者和档案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参考了《中国档案分类法》(1987年版)、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分类目录及代码》、《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中国科学院科研与科研档案分类简表》、《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以及中央各部门的专业档案分类表;使之尽可能地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科学研究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力求符合科研系统档案管理的特点和实际状况。近四年来先后编制起草本表的草稿、初稿、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询意见及一些单位试用的基础上,最后形成报批稿,报请中国档案分类法编辑委员会审定。1994年3月10日国家档案局以档函字[1994]22号文批准发布实施。《科学研究档案分类表》是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国家档案局和中国档案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的指导下通力的产物,凝聚了许多专家、学者、档案专业人员的智慧和劳动。负责编制本表各部分的主要人员有:自然科学的数学、力学、天文学:胡国基;物理学、化学:严舫、胡国基;地球科学:蒋宏耀,生物科学:薛攀皋、季楚卿;工程和技术科学:冯应章、宁玉田、白国应、李大昭、滕秀文、陈兰英、屠跃明:医学科学:朱伍华;农业科学:马俊元;人文和社会科学:单天伦、李惠国、王炜、莫作软、刘仲亨、王兴成、赵启厚;科研基本建设:沈汉鳙、朱伍华,科研仪器设备:史彤:科研事业管理:沈汉镛、朱伍华、赵正甫、史形、袁慧、樊友民:科学研究专用复分表:朱伍华、赵正甫、沈汉镛、李衡:科研基本建设专用复分表:沈汉镛、朱伍华:科研仪器设备专用复分表:史彤。综合编审组进行了综合整理、编审和定稿,主编李云玲进行了审核,编辑委员会顾问钱三强、叶笃正、王大珩、师昌绪、苏世生、刘启林作了审阅。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档案专业人员热情支持本表的编制工作,一些单位还进行了试用,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编制过程中,国家档案局和中国档案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指导。农业部、中国农业科学院、林业部、中国林业科学院、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等和中国档案分类法各专业表编辑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委、科学院、社会科学院、档案局给予了大力协助。在此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编制一部适用全国科研系统的档案分类表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涉及面广,经验不足,加之分类实践有限,本表难免有遗漏、不妥之处,期望科研系统广大档案工作者和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中国档案分类法科学研究档案分类表编辑委员会199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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