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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3_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_701003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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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贸易环境报告资管理的基本法律体系;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职能等。对于有些贸易伙伴,还有选择地介绍了一些重要的非官方贸易机构或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三)贸易、壁垒介绍经各方反映的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和活动中遭遇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以及我国政府为消除这些不合理限制所做的工作。需要说明的是,在述及具体的贸易壁垒时,由于受信息及技术手段的限制,《报告》只测算了部分壁垒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测算中使用的贸易数据多数来自我国的海关统计。此类测算仅是约数,且未反映因丧失可能的贸易增长机会造成的损失。四、关于贸易壁垒、壁垒的界定及归类(一)贸易壁垒1.贸易壁垒的界定鉴于我国的贸易伙伴多为WTO成员,《报告》主要参照WTO规则界定贸易壁垒。在贸易伙伴为非WTO成员或所涉问题WTO没有相应规则的情况下,《报告》主要以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为依据,并参考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界定贸易壁垒。因此,《报告》中所称的贸易壁垒是指,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具有贸易扭曲效果,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1)该措施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2)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3)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此外,外国(或地区)政府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该做法亦视为贸易壁垒。2,贸易壁垒的归类《报告》将贸易壁垒分为如下13个类别:(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如关税高峰、关税配额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2)进口限制。如不合理的进口禁令、进口许可;(3)通关环节壁垒。如通关方面的各种程序性障碍、不合理的进口税费;(4)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费;(5)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对进口产品适用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设置复杂的认证、认可程序;(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对进口产品设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检疫标准和检疫程序;(7)贸易救济措施。如对进口产品不公正地实施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调查程序不透明,特别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所谓“非市场经济”方法:前言(8)政府采购。如政府采购缺乏透明度、违反最惠国待遇;(9)出口限制措施。如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或以所谓安全为由实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10)补贴。如违反WTO规则实施具有出口作用的补贴;(11)服务贸易壁垒。如在服务贸易准入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12)知识产权保护。如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国外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13)其他壁垒。即难以归人以上各类的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在《报告》中,我们只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就相应类别的壁垒进行评述,这并不必然表明所评述的贸易伙伴不存在未提及的其他类别的贸易壁垒。(二)壁垒1.壁垒的界定《报告》主要参照WTO规则和有关的多、双边协定界定壁垒。《报告》所称的壁垒是指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1)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与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保护协定;(2)对来自于我国的进入或退出该国(或地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3)对我国在该国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此外,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义务的,也视为壁垒。2.壁垒的分类《报告》将壁垒分为以下三类:(1)准人壁垒。如不合理地限制外国的进入,WTO成员未按照其承诺向外国开放某些特定领域;(2)经营壁垒。如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限制:(3)退出壁垒。如限制外国退出或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离境。需要说明的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商业存在”规定为服务贸易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往往需要通过的形式实现,因而针对商亚存在设置的某些限制,既可以归于服务贸易壁垒,也可以视为壁垒。为使《报告》对壁垒的归类与WTO相关规则相协调,我们将涉及商业存在的限制归于服务贸易壁垒。今后,商务部将按年度编写并发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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