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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纳税会计实务操作_顾旭芬主编_978750920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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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增值税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明确了具体的办法:(1)《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中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②骗取出口退税的: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3)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4)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5)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①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②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6新税法下企业纳税会计实务操作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6)辅导期纳税人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7)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8)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9)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何纳5税?【例1】某包装有限公司已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由于企业对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不熟悉,所以一直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以前一直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直到2009年全年销售收入已达到200万元(含税),企业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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