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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民事诉讼程序_王景琦编_750362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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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欧美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当今世界两大民事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谓诉讼模式,是一个综合性的抽象概念,是对民事诉讼体制运行特征的综合表述,是对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概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是诉讼模式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诉讼主体(原告、被告、法院)的组合方式及相互关系的处理、权限的划分是构成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格局。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以当事人为重心,职权主义则以法院为重心。一般而言,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种模式从总体上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与诉讼参与权,以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为核心,法官不主动干预,以确保法官的中立性。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对证据、辩论要点的确定,可以防止当事人在法庭上受到突然袭击。其弊端则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法官权力落空,法官的消极地位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因法律以外的原因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还可能因诉论迟延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降低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等。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则体现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种模式追求客观真实,既突出审判权的作用,也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法官能够控制诉讼的全过程。其缺陷在于容易引起法官权力的滥用,削弱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程序保障权。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一种模式优于另一种模式。两种模式原本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有其合理的内核。实际上,英、美、法、1德等国都对本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两种模式的弊端,而且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诉讼模式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诉讼目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彼此间可以相互吸收、渗透与借鉴。至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性,有人认为是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应该说,改革前的情况确是如此。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则是带有某些当事人主义色彩的职权主义模式,是一种以当事人为基础、以法院为主导的诉讼格局。具体体现为,实行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法院查证为辅,以自愿、合法调解取代职权调解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与最终确定,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以现行的职权主义模式为基础,兼采两种诉讼模式之长,构筑适度兼容的现代民事诉讼模式。这也正是我们学习和介绍欧美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所在。王景琦1997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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