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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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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奥中國社會第一章家族第一節家族範圍中國的家族是父系的,親屬關係只從父親方面來計算,母親方面的親屬是被忽略的,她的親我們稱之爲外親,以别於本宗。①他和我們的關係極疏薄,僅推及一世,從母親上溯至她的父母,旁推:至她的兄弟姊妹,下推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及姨表兄弟是我們的邊際親屬、過此即無服,母之祖父母、堂兄弟姊妹②以及姪孫等與我們無親屬關係,外親親外祖父母血親關係同於祖父母,但服不過小功,等於伯叔祖父母。舅姨的血親關係同於伯叔及姑,但服同於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只小功,母舅之子及雨姨之子則關係更疏,僅服缌麻⑧,同於族兄弟姊妹據<儀禮:“外親之服皆缌麻也”④,外祖父母以尊,姨母以名纔要三七服纪》上),然止是一代之制,服》,“外親服圆”。加至小功①。舅本缌麻,唐太宗以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爲得,始進爲小功⑧。姑雖属於本宗,但嫁後歸於異宗,所以出嫁便爲降服,而她的子女與我們服只缌麻③。以父宗而論,則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後裔,都屬於同宗族團體,概爲族人。其親屬範圍則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後裔。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系的九個世代,所謂九族是④。以服制言識具奏。太常卿韋绍奏請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太子寶客崔沔議日:“正家之道,不可以二,總一定議,理歸本宗,父以崇尊,母以厥降,堂忘爱敬?官有倫序,是以有齊衰,外服皆逻麻,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職方郎中幸述議日:“聖人究天道而厚於祖裙,繁姓族而親其子孫,近則别於餐愚,遠則異於禽歌,由此言之,母燕比於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新,人之所奉,不可二也。…今若外祖及男更加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纪之内,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廠禮徇情,所務者末。…其堂姨舅既出於外曾祖,若爲之制服,即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想麻。若舉此而舍彼,$則不均,变寝。(《唐會要·服紀为上)。之内周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奥其子周一族,己女昆弟適人者奥其子逼一族,已之女子子適人者與其子爲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周一族,母之母姓爲一族,母女昆弟道人者《注疏》)。《白虎通義以父之姓爲一族,不限五族之内,母族謂母之父母一族,母之昆弟一族,母昆弟子一族,亦奥孔《琥異。杜預朝九族周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左傅桓公六年註,今本“非”或作“并”義異)。以周九族“皆外親有服而與族者”,又姑姊妹及女適人,但取其子而去其母,皆奥以上二說不同。明、贾公彦、顧炎武等皆從此脱,《日知绿》論辯甚詳。一般多以《变服小記以三爲五以五爲九之説爲根據,機周定論。明、请律明定本宗九族五服圃,九族喜指父宗,更成爲定制矣。第一章家族之,由斬衰渐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禮記》云:“親親以三爲五,以五爲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①。又锐,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而祖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③。很明顯的所謂親屬凰體,是以四世爲限,缌服爲断的。服制的範園郎親屬的範兩種功用。本宗外親親屬關係之比較只须比較其不同的服制,便一目了然。家應指同居的營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體而言,範圍較小,通常只包括二個或三個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農地畝敷的限制,大概一個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完子和未婚的系兒女,祖父母逝世則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過五六口以上的。古人説大功同財,所指的便是同祖的兄弟辈而言。秦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赋,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爲禁④,可見那時兄弟與父母同居是很普遍的事。孟子說人以事其父兄⑤,又有養其父母兄弟妻子及父母兄弟妻子離散一類的話⑥,也可證明此點。韓元長兄弟同居至於没齒,樊重三世共財,蔡邕與叔父從弟同居,三世不分財,鄉黨高其義①,是則漢時一般的習慣,很少父母已没仍兄弟同居至於三世的,所以鄉黨高其義而爲史家所書,其爲難能少見可知,一般(①《禮記·喪服小記》。4)《史記六八,《商君列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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